重人科委〔2018〕54号
中共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校园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环境,学校制定了《中共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委员会校园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并经2018年10月10日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委员会
2018年10月16日
中共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委员会
校园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宣传思想工作,规范校园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环境,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园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校内各单位及各学生组织自办的,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简报等信息资料。
第三条 校园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刊登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不得刊登错误导向内容,不得妨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得从事广告经营业务或有偿经营性活动。
第四条 校园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统一归口为党委宣传部管理。
第二章 创办审批
第五条 校园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主办单位必须是学校批准设立的校内二级单位。学校各院、系、部、室、所、中心、科研团队、学生组织等创办的校内资料性出版物,主办单位应为本组织所属二层单位。校级学生组织创办的出版物,主办单位应为学生工作部(处)或团委。校内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出版物,须明确牵头单位。
第六条 创办编印校园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申请方应是内部出版物的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出版物主要责任人应为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
2. 有确定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 有适应编印活动需要的人员,如撰稿、编辑、校对人员等。
4. 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
5. 编印内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6. 具有合法的经费来源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7. 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正规出版物印刷企业。
第七条 校园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实行创办申报审批制度。学生组织创办编印校园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由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除学生组织以外的各单位,各系、部、室、所、中心、科研团队等创办编印的校园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经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后,按有关要求到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第八条 学生组织创办编印校园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按以下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1. 创办组织应明确拟创办内部出版物的主办单位,并以主办单位的名义向学校党委宣传部提交申请书,明确出版物名称、主办单位、主要责任人、创办组织、创办组织主要负责人、编印目的、内容简介、印数、周期、开本、发送对象、运行管理机制等内容。
2. 填写党委宣传部统一制作的《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申报审批表》。
3. 提交拟承印单位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4. 党委宣传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
第九条 除学生组织以外的单位,各系、部、室、所、中心、科研团队创办编印的校园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按以下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1. 校内审批。主办单位向学校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提交创办申请书,明确出版物名称、主办单位、主要责任人、编印目的、内容简介、印数、周期、开本、发送对象、运行管理机制等内容。填写党委宣传部统一制作的《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申报审批表》,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进行校内审批。
2. 按有关要求领取《准印证》。经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后,出版物主办单位持申请书和一次性内部出版物稿件清样、编印单位资质证明、编印人员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拟承印单位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到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履行审批手续,核发领取《准印证》。
3. 《准印证》复印件备案。主办单位将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复印件交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党委宣传部不予批准:
1. 拟创办编印出版物不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内容的。
2. 在同一单位内有相同或相似印刷出版物的。
3. 申请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4. 有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禁止的其它情形的。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创办审批、年度登记、变更注销备案等事宜,对主办单位编印工作给予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校园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负有以下责任:
1. 严格对所办出版物管理、审查、监督,确保依法依规编印。
2. 严格审核出版物创办宗旨、出版计划和刊发稿件内容,确保出版物严格按照创办宗旨和办刊计划实施推进,确保舆论导向正确,确保刊登内容正确。
3. 明确出版物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应为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
4. 确定出版物组织管理机构及运行管理机制。
5. 决定出版物印制数量、规格、周期、发放范围等事宜。
6. 加强对采编队伍的建设管理,确保出版物质量。
7. 严格执行学校规定要求的创办审批制度。
8. 对出版物违反政治纪律、法律法规及国家新闻出版相关规定,导致发生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校园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在封面完整印刷标注《准印证》编号和“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并在明显位置(封面、封底或版权页)标明编印单位、发送对象、印刷单位、印刷日期、印刷数量,连续性内部资料还须注明期号。
第十四条 任何校园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记者××”“期刊社”“杂志社”“刊号”等字样,不得在内文中以“本报”“本刊”自称。
第十五条 任何校园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以工本费、会员费、版面费、服务费等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搞经营性活动。
第十六条 任何校园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由主办单位全程负责编印,不得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与校外单位以“协办”等形式进行编印和发送。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党委宣传部责令其整改或停止出版,并按相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1. 未经批准擅自编印的;
2. 刊登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所禁止的内容的;
3. 刊登内容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4. 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
第十八条 凡在本管理办法颁发前已创办的校内出版物,必须按本规定要求,重新履行申报审批手续。
第四章 年检登记
第十九条 校园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实行年度质量检查和登记备案制度。每年年底,主办单位要持本年度一整套出版物合订本,到党委宣传部履行年检登记手续,填写《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年检登记表》,不按规定登记备案的,予以注销处理。
第二十条 党委宣传部对年度登记备案的出版物进行年度审读和质量检查,加强对出版物内容的审读和质量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校园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现自行停止、分立、合并或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主办单位要及时报党委宣传部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授权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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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年10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