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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
日期:2018-01-04 11:05:57  发布人:宣传部  浏览量:653

重人科委〔2018〕2号

 

 

中共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为促进学校新闻宣传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学校修订了《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并经2017年12月29日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委员会     

2018年1月4日

中共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委员会

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的新闻宣传工作,确保新闻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正确的舆论导向,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新闻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新闻宣传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服从和服务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遵循客观、准确、及时、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机关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及学校有关师生团体。

 

第二章  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由党委统一领导,成立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党委宣传部、各二级单位新闻宣传工作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学校新闻宣传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与各二级学院、各部门以会议、培训等形式研究学校新闻宣传工作,提出新闻宣传目标和总体思路,策划、组织学校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信息沟通及事件的宣传报道;每学期定期总结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对各单位稿件上报、上传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量化分析总结。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新闻宣传工作负责人由党总支书记或党总支副书记担任。负责制定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办法,审核本单位所发布的新闻和各类信息内容,并指导本单位通讯员按要求开展有关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加强对通讯员的保密教育,不得私自将本单位在校园网、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的用户名、密码外传,防止他人盗用后在网上进行非法活动。如出现将管理员权限私自外传并造成不良后果者,一旦查实,学校将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指定一名新闻宣传通讯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所有新闻信息的收集、撰写、整理、报送工作;负责协助本单位舆情监测工作,定期浏览关于学校的网络舆情,对发现的网络舆情,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及时报送学校网络舆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微博、微信公众号的管理,协助学校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管理。若相关人员有变动,应及时补充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通讯社,协助党委宣传部做好学校新闻宣传、校园广播、校报编辑、新媒体编辑等工作。

 

第三章  新闻宣传的主要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  新闻宣传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重大新闻

1. 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家部委、重庆市等各级领导,主管及相关部门领导来校调研、检查工作,出席学校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以及有关重要批示讲话等的宣传报道;

2. 学校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落实上级重要工作部署、会议精神等的宣传报道;

3. 学校履行大学职能,在人才培养、教学科研、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方面的重大举措、重要成就和典型经验以及学校、师生取得的重要成就的宣传报道;

4. 学校开展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学术交流活动的宣传报道;

5. 由学校及各二级单位举办,学校领导出席并讲话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的宣传报道;

6. 师生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

7. 单位和个人获得的荣誉和奖励信息;

8. 学校其它具有重大新闻价值的活动的宣传报道。

(二)学校一般性新闻和各二级单位重要新闻

1. 各二级单位围绕教学、科研、学术交流与合作、管理、服务等开展的工作、活动的宣传报道;

2. 各二级单位召开的重要会议和开展的主要工作的宣传报道;

3. 各二级单位组织开展的特色党团活动、文体活动的宣传报道;

4. 各二级单位其他具有新闻价值的活动的宣传报道。

学校各二级单位的常规性、事务性工作或活动一般不报道。

(三)发布的新闻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 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6. 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虚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等信息;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9. 涉及学校保密信息、危及学校安全稳定;

10.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新闻宣传的阵地建设

1. 利用《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报》、学校主网站新闻栏、校广播站、宣传栏以及微信、微博等新媒体进行宣传。

2. 加强二级网站和宣传栏建设。

3. 建立本单位新媒体阵地,打造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

 

第四章  新闻宣传信息的报送与规范

 

第十二条  新闻信息的报送

1. 各二级单位负责举办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等,如需上报学校的,原则上由主办单位通讯员撰写新闻稿件,经过本单位负责宣传工作领导审定后,于次日(最多不超过两个工作日)通过QQ传送给党委宣传部,并由党委宣传部进行初审后交分管校领导审核。

2. 新闻宣传工作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对稿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图片的合理性以及排列的逻辑性等进行审核,确保新闻稿件内容真实,文字及图片使用规范。

3. 上报稿件按照新闻稿件审核表及要求,认真填写撰稿人,摄影人,供稿单位,图片来源单位,审批人等信息。

4. 党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宣传稿件的审核。

5. 凡涉及校园稳定、安全保密或学校声誉等重要内容以及尺度把握不准的新闻,在发布前须由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经报党委宣传部签署同意并报校领导审批备案后,方可发布。

6. 对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的报道,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发布新闻,应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并与上级部门的口径保持一致。报道中涉及到的时间、地点、事由、经过、结果、措施、影响等重要新闻要素,必须准确无误,严防失实报道和泄密事件发生。

7. 学校各单位要重视新闻宣传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

第十三条  新闻稿件的规范

1. 稿件主题要求鲜明突出,具有一定的新闻价值;内容要求信息准确,充实完整,客观真实;文字要求规范简练,行文通畅,提倡短新闻;统一使用第三人称,中性客观。

2. 新闻稿件格式要求(附件2)。

 

第五章  对外新闻宣传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举行的重要新闻发布活动,在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具体领导下组织实施。新闻通稿、背景材料由新闻发布单位拟写,报党委宣传部和主管校领导审定;新闻发布会务工作由党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负责,相关单位协助。

第十五条  为保证学校重大事件和重要信息发布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学校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1. 新闻发言人由学校党委副书记担任。

2. 新闻发言人主要职责:参与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学校的新闻发布活动;负责指导校内各单位的新闻发言事务;受学校委托代表学校对外发布重要新闻、声明和其他重要信息。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以学校名义举办的活动或会议,需要邀请新闻单位出席并对外宣传报道的,应于活动举办前一周向党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活动或会议的相关材料,由党委宣传部协调落实。

第十七条  学校的对外新闻宣传要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确保真实性和权威性,不得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  对外新闻报道的管理。

1. 各单位提供给社会新闻媒体的宣传稿件,一般性稿件由单位负责新闻宣传工作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重要稿件由党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对外宣传报道。

2. 社会新闻媒体的记者到学校进行采访,需经党委宣传部同意,并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协调和安排。

3. 学校各单位或个人接到媒体采访要求,应事先在党委宣传部进行备案。受访单位和个人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遵守学校新闻宣传制度和保密制度,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准确、客观介绍具体情况,不发表与采访无关的言论。

4. 有关学校领导的对外宣传稿件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审核;学校涉外的稿件由党委宣传部会同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

第十九条  对未经批准或授权以学校名义对外发布新闻、或发布未经核实的虚假新闻、泄密等违反本管理办法、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单位及个人,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突发、敏感事件的报道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突发事件报道的统一管理。对突发、敏感事件的报道,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党委宣传部负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  突发、敏感问题的报道要坚持思想导向,应注意维护社会安定,有利于学校的改革和发展。

第二十二条  突发、敏感问题的新闻通稿必须经学校领导审定后才能向新闻媒体发布。

第二十三条  对散布谎言、煽动群众、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新闻宣传考核及稿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新闻宣传实行通报制。党群工作部每月对二级网站的建设和更新、信息报送、宣传栏建设、新闻稿件数量、用稿数量进行排名通报,学校党委每学期进行通报,连续3个月排名靠后的单位取消年终宣传工作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闻信息报送采用计分方式考核

1. 上报的信息,每条记基础分1分。

2. 被学校采用的信息,每条计3分。

3. 被重庆市教委等有关部门刊物或信息简讯采用的信息,每条计10分

4. 被教育部、重庆市委、市政府有关刊物或信息简讯采用的信息,每条计15分。

5. 被教育部、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计30分。

6. 被国家领导人批示的信息,每条计50分。

7. 同一条信息分别被媒体多次采用或者被政府有关部门刊物或信息简讯多次采用的按最高分计,不重复计分。

8. 报送信息不符合实际情况,出现一般差错(如称谓、职务出现错误)的每条扣5分,出现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条扣10分。

9. 重大信息迟报(最多不超过两个工作日)、漏报、瞒报的每条扣10分,全年累计达到3次的,取消评选先进单位资格。

10. 学校党委根据各单位稿件质量、累计得分和新闻宣传工作整体情况等,每年对新闻宣传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相关稿费规定

根据各单位被校内媒体采用稿件的数量和质量,对撰稿人给予稿费。无图文字稿件采用每一篇20元,带图文字稿件采用一篇30元,图片稿件采用每一张20元。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新闻宣传工作负责人和通讯员要具有大局意识,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在保证新闻事实准确无误的基础上,要切实维护好学校稳定与对外形象,努力促进学校和谐发展。

第二十八条  新闻宣传工作要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保密规定。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中共重庆人文科技委员会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重人科委〔2016〕3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或重庆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附件:1.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新闻稿件审核表

      2. 新闻稿件格式要求

 

 

 

 

 

 

 

 

 

 

附件1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新闻稿件审核表

时间

 

题目

 

发送范围

校园网首页新闻版块 □  二级学院网站 □   校报 □   校园广播 □   

学校微信公众号 □      校外媒体 □       其他 □

拟稿单位

 

撰稿人

 

核稿人

 

二级单位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党委宣传部审核意见

 

分管校领导意见

 

 

 

备 注

 

 

 

附件2

新闻稿件格式要求

 

页面设置

(一)纸型:A4;

(二)页边距:上下各2.54厘米,左右各2.8厘米。

二、标题

(一)字体:宋体、二号字、加粗、居中;

(二)字数:尽量不超过15个汉字,需要时可以加副标题;

(三)标题和正文之间空一行。

正文

(一)字体:仿宋GB-312、三号字、两端对齐;

(二)每段段首首行缩进2个字符;

(三)一级标题:黑体、三号字、加粗,序号为“一”,居左,空2字符,独占行,末尾不加标点;

(四)0二级标题:楷体GB-312、三号字、加粗,序号为“(一)”或“1.”,可根据标题的长短确定是否独占行,若独占行则末尾不加标点,否则标题后应加句号,每级标题的下一级标题应各自连续编号;

(五)行距为固定值29磅;

(六)署名

字体,楷体、小四号字,姓名加粗,例如(工商学院  张三文;李四图)或(工商学院  张三);紧随正文最后一段,不要另起一行。

(七)附件

如果文稿有附件,请以WORD或EXCEL格式的文档连同稿件一并提交;所有照片(JPG格式,分辨率不得小于500*343)均应以附件的形式连同稿件一并提交,不可将其插入WORD文档中。

(八)落款及日期

除正式文件及通知以外,其他新闻稿件均不附落款单位和日期。

(九)其他

陈非必要,标题及全文应以“重庆人文科技学院”而非“我院”或“我校”的口吻行文。

所报送的新闻图片,图片格式为JPG格式,分辨率不得小于500*343,画质清晰、构图完整、新闻性强。

注重新闻的时效性,不能旧闻新投,同时注意新闻归口,不能一稿多投。

新闻宣传报道一律采用实名制。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年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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